公司資金不能及時收回? 壞賬時有發生? 如何提高資金周轉效率?
公司應收賬款風險管理相關規定,是明確自己公司進行對應收賬款的登記、清繳、責任人等活動的規章制度。公司對於應收賬款是指公司在賒銷、提供勞務後應得收入,或者通過其他應收款項。
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進行資金的管理,及時回收應收賬款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各部門應定期檢查銷售商品收款方資金回籠情況,對未收回的款項應及時登記備案,並安排專人催繳欠款。
第3條應收款包括應收帳款、應收票據、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。
第二十占財務部收款管理。
第五條 賒銷商品前,銷售管理人員可以應對客戶作信用情況調查,並報告銷售部門主管。賒銷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,應由總經理決定自己是否賒銷。
它可根據客戶要求時,信用產品提供相應的擔保。如果房產抵押,抵押物登記造冊。
第六條 應收賬款可以實行每月向主管部門經理工作報告進行一次社會制度。各單位於每月3日將上一個月的應收賬款實際情況報財務部,由財務部彙總後報公司財務主管經理。
應收賬款報告內容包括:欠款單位,欠款金額,欠款時間,經辦人,是否出具書面催款通知書等。
積極參與市場上的服務,為各類型的私人住宅、已補價的資助房屋、工廈物業、商舖單位、車單提供具競爭力的按揭貸款。
第七條財政部應當書面通知應收帳款的發起人。 經辦人負責收錢。 經辦人應每十天向財務部彙報一次托收情況。 應收帳款收到後,須及時注銷。
為人們的債務第八條仍然不賴賬,應以限制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,請求仲裁委員會章程的期限內合同。采取法律行動催討欠款,由財政部提出,報公司經理會議上決定。
因經辦人的責任問題導致應收賬款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的,由經辦人承擔相關法律社會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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